“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女人的最大夢想無非是碰到一個外表俊俏、浪漫多金、成熟穩重、溫柔體貼、風趣幽默,不花心、負責的可靠男人,然而夢終究是夢,醒著的時候你會發覺可靠的男人都不是那麼可愛,而可愛的男人卻總是那麼不可靠,而有哪些男人會疼你愛你寵你呢?
從命理角度看「疼老婆」的男人
1.會下廚是現代好男人的先決條件,上下兩片唇都薄的男人烹飪技術一流,碰到這種男人,你盡可以驕傲地向朋友炫耀:“我那體貼的老公會做菜給我吃喔!”,但是嘴唇也不能過份的薄,否則恐怕會是個性冷感喲!
2.八字眉、眉尾下垂,這種男人沒什麼脾氣,多半是個好好先生,不管是你對或他對,他總是第一個說“對不起”的人,同時他也沒什麼數字觀念,賺來的錢都會交給你去管,掌握經濟大權的永遠是你。
3.閩南語有句俗諺“驚某大賺錢”,右眼大左眼小的男人怕太太,這種男人是標準的“三從四得型”,你只要瞪他一眼,保證他在外頭不敢造次。
4.人中深長、下巴圓厚寬大的人老運好,住家寬大而安定,家庭和睦親愛,子女運也不錯,同時這種人的心臟好、頭好壯壯,在所謂“先生的健康就是太太的幸福”下,夫妻倆“性”福美滿自是不在話下。
5.耳朵的外緣稱為“輪”,裏層的軟骨叫做“廓”,廓不突出的男人比較沒啥個性,不會和你死抬杠,而且這種人喜歡待在家裏,不愛往外跑,嫁到這種人,孩子天天都可等到爸爸回家吃晚飯。
6.鼻頭與鼻翼好像梅花瓣或蒜頭、鼻子較小的男人,工作努力、很會賺錢,但捨不得花錢,對朋友則非常的摳門,這種人你不用擔心他在外頭泡MM,因為他連一杯咖啡的錢都捨不得花。
7.多層眼皮、緊貼下眼瞼接近眼袋的地方有痣的男人,會特別的寵愛子女,小的時候不管是泡奶粉、換尿布他都會一手包辦,大一點從做功課到交作業,他又是全程督導,為了孩子他可是累得什麼花樣都不想搞了。
8.兩顴豐隆、骨肉相稱的男人懂得扛起應付的責任,盡其該盡的義務,是一個很有責任感的人,婚後會為了這個家而赴湯蹈火,是一個值得託付終生的人。
如果你能找到上述的男人,那麼你可以說是個真正幸福的女人了,此時的你則可以大聲的對這個具有“三從四德”的男人說:“如果我是起點,那麼你就是我的終點了。”
最後提醒各位女性朋友:“相由心生”,這句話主要就是說一個人的個性、心思與為人善惡,可以由他的面相看出來,一個男人是否對自己女人疼愛、忠誠,也能通過他的面相反映出來。但是,有時也會出現知人知面不知心的情況,因此,要整體分析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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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一個再普通不過的話題了。為何原本相愛的兩個人在結婚後還要分開呢?是男人的錯還是女人的錯?男人這樣說:結婚前你挖空心思讓我花錢,一會兒要買這,一會兒要買那,我說過什麼嗎?可結婚後呢?你絞盡腦汁讓我省錢,工資獎金全上交,一個男人口袋裡沒錢多沒面子你知道嗎?
結婚前你刻意修飾,天天打扮得漂漂亮亮給我看,可結婚後呢?你總是隨隨便便,一付糟蹋的懶婆娘樣,偶爾見你精心裝扮,那是你要出門,是裝扮給別人看的,我心裏能好過嗎?
結婚前你風花雪月,不食人間煙火,一付小鳥依人的樣兒,那時我心裏別提多美,可結婚後呢?你風風火火,里里外外一把手,什麼你都要管,你把我這個丈夫放在哪裡了?
結婚前你多關心我,常誇我聰明能幹,鼓勵我以事業為重,可結婚後呢?你只關心我口袋裡的錢,你關心過我的心情、我的工作、我的事業嗎?
結婚前你多自信啊,總認為別的女孩子看不上我,可結婚後呢?你卻總擔心別的女孩會搶走我,動不動就盯稍或電話跟蹤,你不累我還累呢,你煩不煩?
結婚前我是說了不少甜言蜜語,那時你不是頗費躊躇嗎?可結婚後呢?你總是怪我不和你說話,可是與你談我的工作、我的事業,你總是不感興趣,聽?聽?就見周公了,你要我和你說什麼?說那些雞毛蒜皮、張家長李家短的是非?那我還是男子漢嗎?
結婚前你我常卿卿我我、眉目傳情,可結婚後呢?你常與我背靠背冷戰,你心中只關心孩子,開口就是「你兒子……」你還心裏還有我嗎?
你也不想想,你我也都人到中年了,上有老下有小,生活的重擔壓在我們的肩上,工作事業的競爭殘酷而不容喘息,我容易嗎?
告訴你吧,有時我多麼渴望能與你進行情感的交流,多麼渴望你的理解與你溫柔的輕撫,讓我疲憊憔悴的心靈得以放鬆,但是有些東西我真的難以啟齒,真的不忍心讓你承受。
老婆,我渴望我們還能像婚前一樣,心與心相通,心與心交流。我真的渴望我們能回到婚前,那時,每當我讀到一本好書時,你會一同拊掌叫好;當我靜夜撫琴時,你會為我側耳凝聽、擊節和聲;當我孤獨時,有你清純的笑聲在淡淡的月色里環繞我的書桌;在我們相對的目光中,在清淡的茶香中,你會不經意的流露出溫柔和關切……
老婆,如果你依然認為離婚能給你帶來幸福,那麼,我們離婚吧!但離婚真的能帶給你幸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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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是設籍桃園縣龜山鄉民的心聲
居住所在位置於林口長庚〈即龜山鄉〉
因龜山鄉戶政等行政單位在中山街、自強南路
車程距長庚約一個半小時

長庚地區到龜山行政單位所在的中山街
並無直達車輛
有幾點建議
1.
因長庚位處龜山與林口交界
亦與新北市林口區較近
因龜山有華亞等多個工業區
但長庚這除了到台北市與五股、蘆洲的巴士外
無龜山鄉境內的交通巴士
是否可開立長庚地區的交通巴士〈非免費巴士〉
免費巴士的班次過少
不合忽經濟效益
可串連文化一、二、三路,復興一路等交通幹線
與各個工業區
再設立從長庚到區公所的交通巴士
因從台北市搭到長庚醫院
要到華亞園區
除了計乘車之外
居沒有公車可到達
我住在文化三路與復興一路附近
在長庚下車後
每日都要步行15~20分鐘才可到家
可研議開設台北市到長庚市區的路線
台北市可到北車或圓山站、民權西路站皆可
而下林口交流道後
不再往醒吾、竹林寺方向〈林口地區〉
而開往長庚地區〈龜山地區〉
可依: 文化一路→復興三路→文化三路→復興路→文化二路→再至華亞園區為終站
此路線即為熱門
亦可連結即將通車的兩個捷運站
2.
因長庚地區距龜山行政中心路程長達百餘分鐘
可否建議在長庚地區設立第二行政中心
以便長庚地區民眾就近洽公
若無法開設各部門的單位
以戶政為先行辦理單位
3.
因本人在台北市上班
有些行政文件的申請
需親至戶籍所在地的公所辦理
可否在長庚地二行政中心未建立前
開放長庚地區的民眾
可到新北市林口區或公司所在地的台北市行政單位申辦
以上三點建議
煩請關心林口長庚地區的官員與民代
協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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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美國畢業季最火紅的一句話是:「You are not special!」英語老師麥卡洛(David McCullough)對畢業生當頭棒喝。
一個高中畢業生怎麼可能特別呢?
任教於波士頓韋爾斯利高中(Wellesley High School)的麥卡洛說,全美3萬7千所高中的320萬人畢業,就會有3萬7千名學生代表致告別辭、3萬7千名級長、9萬2千名合唱團的男高音和女低音、34名萬升上大學的運動員,大家穿的靴子也有218萬5967雙。
就算你是百萬人裡頭數一數二的人物,麥卡洛對畢業生說,這個星球的68億人當中,和你一樣的也有將近7千個;試想7千人馬拉松競爭的畫面吧!
何況,這個星球不是太陽系的中心,太陽系不是銀河的中心,銀河也不是宇宙的中心;你就是這麼不特別。
「如果每個人都是特別的,那就沒有一個特別;如果每個人都得到一個獎杯,獎杯就變得毫無意義。」他還說:「生活最甜蜜的樂趣,在於承認自己並不特別。」
麥卡洛鼓勵畢業生們去做任何想做的事,不為別的,就因為熱愛而且相信它很重要。「去爬山;爬山,是因為你可以看到世界,而不是讓世界可以看到你。」
生活就是成就;麥卡洛最後對畢業生:「恭喜,祝好運!為你們、為我們,請過好你們自己的特別生活。」
這段超過12分鐘的致辭影片,一星期來在網路爆紅,美國媒體更是爭相報導,評價絕大多數是正面的,並譽為2012年最佳畢業贈言,標題就是「You are not special!」
這位老師的知名度也一夕勁揚,幾乎不輸他同名和父親David McCullough。
老麥卡洛是美國知名的歷史學者,得過兩次普立茲獎、兩座國家圖書獎、兩次法蘭西斯派克曼獎、洛杉磯時報圖書獎、紐約公立圖書館文學金獅獎,以及美國公民可獲得的最高文職獎總統自由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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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斯有兩種 離婚也有兩種
台灣離婚率位居亞洲之冠,早已是眾所皆知的事實,就算被稱為「台灣特產」,可能也無力反駁。這也難怪我國的律師業、徵信業及心理諮詢相關業,對這個領域如此專業。
只是,離婚率高,並不代表國人在這方面的常識也高,畢竟它牽涉法律,一般民眾在學習接收度上仍稍有排斥,除非身陷其中,不得已必須去研究,否則就像家裡的「全套大英百科全書」一樣,擺在書架上當裝飾,沒拿去資源回收就算幸運了。
若離婚法律真變成書架上生灰的百科全書,應可分為兩小冊,一本是「協議離婚」,一本是「判決離婚」,是我國目前提供的兩種離婚方式。協議(兩願)離婚比較單純,雙方達成共識,找兩個以上證人,簽結離婚協議書,即可「解脫」,只是,越單純的程序,小細節就越容易讓人忽略,協議內容規劃不完善,當發生問題後,一個簡單的協議離婚,演變成雙方必須對簿公堂相互廝殺,這結果相信不是大家所望的。
判決離婚部分,則是針對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並符合民法 1052 條之離婚條件,以訴訟方式達到離婚目的,大多以某一方之個人權益爭取為目的,保護婚姻中處於弱勢的一方,較為常見的,是家庭暴力中的弱勢女性。不過目前離婚率高昇的原因,多在於個性不合、經濟壓力、個人主義,以及社會進化後的婚姻價值觀改變,1052 條第一項的十大離婚條件,反倒沒第二項的『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引用的多。
◎ 沒結婚哪來離婚協議離婚
切不斷理還亂國外結婚 國內離婚怎麼辦?判決離婚 十大條件太嚴苛?判決離婚 戶政機關怎登記?判決離婚 贍養費與扶養費判決離婚 子女監護權如何處理? 協議離婚 沒結婚哪來離婚協議離婚另稱兩願離婚,在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下同意此行為,須準備一張離婚協議書(書局、法院皆有販賣),找兩個以上之成年人作證(蓋章、簽名),帶著協議書、印章、身分證、大頭照一至兩張(身分證換證後如過一年以上須帶新照片)、工本費及戶口名簿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且夫妻雙方皆須到場,缺一不可,如果是未成年離婚(滿十六未滿二十)者,則須經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行使。
另外,沒有「結婚登記」,就不能辦理「離婚登記」,有些夫妻在結婚時,沒有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只以單純的公開儀式證明雙方有行結婚事實,程序上雖符合結婚要件,但國家單位並不知道你〝已結婚〞,因此,戶政單位沒有其結婚事實(登記),哪來的離婚可辦呢(相對論)?在這樣的規定之下,就會出現「當天結婚當天離」的有趣(無奈?)狀況,當天請來的離婚證人還得客串結婚證人。
如有一方正在坐牢中,無法一同到場,戶政人員是不會准予辦理的,大多會建議你等對方出獄,或乾脆提訴訟告對方,走判決離婚還比較實在。
所以,不管是結婚或是準備要離婚,請記得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結婚者皆需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沒去登記,該婚姻是不被承認的。
◎ 協議離婚 切不斷理還亂
協議離婚過程強調和平,以定立實體契約決定雙方權益,在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下,接受離婚要求,而這個實體契約,通稱「離婚協議書」。
薄薄一張離婚協議書,決定一對怨偶未來的命運,如育有孩子,牽涉層面更廣,甚至影響到兩家族,所以,擬定協議書,內容上千萬別敷衍了事,契約只要雙方認可蓋(簽)章,條件符合法定善良風俗的話,可是要按表操課的,契約上所定立之事項皆須遵守,不得反悔(除非對方願意跟你重新定立契約)。
◎ 擬定離婚協議書 注意事項:
【子女監護權】
建議先完成協議離婚,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因為協議離婚常因夫妻雙方為了監護權問題而僵持不下,浪費不少時間。但如雙方在離婚前,監護與探視方式皆達成共識,則不需法院裁定,協議書上清楚白紙黑字簽定即可。
另外,子女監護權盡量避免共同監護,以免一方因不可預期之因素,破壞共同監護的規則,造成更多不必要麻煩。
【子女探視權】
無監護權之一方擁有探視權權利,協議書上需寫明固定探視時間、地點、接送方式、可某他人陪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等…,寫的越詳細,未來問題會越少。探視時間千萬不要寫「隨時皆可」,因「隨時」沒有明定時間,根本無從規範,對方要是跟你玩躲貓貓時(例:我跟孩子剛好在外國玩),你很難拿出依據來限制對方。
【子女扶養費】
扶養費可依雙方收入協議,協議書上也必須明定金額、交付時間、方式以及寬限期。交付方式建議用「匯款」,可以保留匯款紀錄,而寬限期可加上「若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意思是如果對方有一期未付,可要求對方一次付清所有金額,包含子女成年(20歲)前的數目(不接受就申請強制執行),除了保障自己權益,也可讓對方有所警覺。
如對方財力足夠,盡量要求一次付清,一勞永逸。
【財產分配】
夫妻雙方如無約定財產制度,皆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自由處置,債務也各自負擔。如雙方在分配上無法達成共識,財產較少者可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對方給予雙方財產額互減後的一半。而申請分配在離婚後5年內、知道對方有剩餘財產的兩年內提出請求,超過期限就不能了。
至於計算方式,甲全部財產扣掉婚前財產、債務、贈與、繼承、慰撫金,最後剩100萬,乙則剩下50萬,少的人可向多的人請求分配,計算方式就是100-50=50,50除以2=25,乙可向甲請求25萬。如果乙是負債50萬,等於是負50,但在計算上還是以0為主(甲沒必要幫乙負擔債務),扣除下來乙可要求50萬分配額。
如果甲想利用脫產逃避分配,實務上請求分配時,多會建議請求方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聲請人必須負擔擔保金(不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要是沒做,讓對方脫產成功,有可能變成請求方得支付對方差額。
還有一種特殊狀況,乙在家中如同「米蟲」,不賺錢不幫忙家事,離婚時卻要求對方分配財產,甲就必須證明乙方無助家庭經濟,可請求法官酌減或不分財產。另外,如果雙方已經協訂好數額,可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之1條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避免日後可能衍生的糾紛。
【家中物品分配】
凡物皆有價,家中大至衣櫥,小至別針,都可寫入協議書中分配,寫越詳細,日後爭議越少。
【保證人等責任】
如果你是配偶在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或是配偶擁有公司的負責人、股東,離婚前務必要求對方撤換保人,或是解除自己在配偶公司的職務,正所謂「保者,人呆也」,這些東西不消除,日後必讓你變癡呆。
【居住所】
離婚後誰搬出去,誰留在原住所?
國外結婚 國內離婚怎麼辦?
擁有雙國籍的美國留學生A男,於求學時認識同樣在美國留學的B女(B女無美國國籍),並於一年後在當地教堂完成婚禮。回國後半年,兩人自覺在生活上無法共同適應,欲走離婚,兩人要如何在國內辦理呢?
因A男擁有美國國籍,能以美國公民身分辦理結婚,而B女如同「外籍新娘」般,成為美國公民身分只是時間上的問題。今兩人回到台灣(或他國)定居,如要辦理離婚,就必須前往當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當初回國後未前往戶政機關補登記結婚,辦理離婚前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
不過,A男未來回到美國,也必須前往該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別想說在台灣已經辦理離婚,就已屬單身,這也只是台灣承認,美國可沒承認你單身,問題是兩人已分道揚鑣,如在當地辦理規定要兩人到場時,就比較麻煩了,A男可能需要將台灣的離婚證明,請台灣的外交部「翻成英文」,再帶到美國當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因各國辦理離婚所需要件皆有不同,要在當地辦理離婚,還是先詢問清楚當地戶政機關會比較好。
不管再哪一國結婚,結婚事實也只屬於該國,到其他國家,未辦理登記,你依然是單身,甚至可以再娶(嫁)一位該國人士,也因此就有在世界各地都有老婆或先生的特殊狀況(此人擁有多重國籍),享齊人之福,就是如此。
另外,財產分配方式,則以「夫」的本國法為主,倘若先生有美國跟台灣國籍,就可選擇要用台灣還是用美國的法律來分配。
◎ 判決離婚 十大條件太嚴苛?
目前民法 1052 條所規定之十大判決離婚條件,分別有重婚、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家暴、對親屬家暴、遺棄、意圖殺害、重大不治惡疾、重大不治精神病、失蹤三年、故意犯罪遭判決徒刑逾六個月。
以上看來,十大條件都以「嚴重」來做基準,以目前社會趨勢來看,似乎還不夠用,倘若對方對你冷戰,一方以「報復心態」拒絕協議離婚,也故意不觸及十大條件時,就是把你綁住一輩子時,你該怎麼辦?
民法 1052 條的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提供十大條件外較為彈性的判決條件,只是這個「重大事由」至今還是有其缺陷的,如同前面所講,不觸及前十大條件,不家暴、不外遇、家中事務一樣會做,但就是對你冷淡不理,報復性的「套牢」時,1052 條根本無從適用,反而因為受不了對象冷漠而回到娘家居住的一方,反可能被對方告「不履行同居義務」,成為1052 條下的被告。不過實務上 1052 條第二項還是有例可循,例:
一、夫妻行房時如同性交易(完事後一方給予金錢〝獎勵〞),讓另一方自覺受辱,以及汙蔑婚姻之神聖性(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九號判決)。
二、判以流氓感訓,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感訓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家上字第一一九號判決)。
三、結婚後因車禍受傷致不能人道者,雖不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不治之惡疾。惟如不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以上是部分引用 1052 條第二項的特殊案例,以「重大」來認定,確實蠻重大的,但用冷戰方式來「套牢」對方的,似乎就沒那麼「重大」,且法官面對這種案子,基於勸和不勸離的傳統觀念,多不會准予離婚,因此市面上也出現了所謂「設計離婚」的服務,由徵信業者設計讓某一方外遇,讓另一方取得判決離婚的有利條件。
◎ 判決離婚 戶政機關怎登記?
按照戶籍法第 17 條規定:「離婚,應為離婚之登記。」,所以不管你是協議離婚或是判決離婚,事後都必須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而戶籍法第 36 條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所以判決離婚不一定要雙方到場才能辦理,當事人可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戶政機關提供)、提供全部判決書正本、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照片、戶口名簿、印章到現場辦理。
◎ 判決離婚 贍養費與扶養費
請求贍養費,要向離婚中有過失(例如外遇)之一方提出,但自己也須符合「生活上陷入困境」,並非任何判決離婚都可以要求的。贍養費金額,則由法官審核有過失一方的經濟條件來決定,倘若經濟狀況已無法負荷贍養費,贍養費也可能請求不到。
按民法第 1057 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所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為已足,非以其有無謀生能力為衡量之唯一標準(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號判決)。
有些過失之一方,會計畫性的將財產轉移,讓自己處於破產狀態,所以有些人會建議在提起訴訟前先申請假扣押,讓對方無法脫產。但這裡有個矛盾點,申請假扣押,必須提供要扣押金額的十分之一擔保金(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例如你要假扣押對方戶頭裡的一百萬,就必須提供十萬的擔保金才行,自己生活都陷入困難了,光請律師就得花個五至八萬,對於經濟弱勢一方而言,能順利離婚就很不錯了。所以奉勸在婚姻過程中多為自己投資、存錢,才能面對未來各種狀況。
而扶養費部份,按民法第 1116 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夫妻經裁判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支出,仍有負擔義務,其程度須應按未成年子女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 1119 條)如一方怠於履行,他方並得以訴請求。
◎ 判決離婚 子女監護權如何處理?
按夫妻離婚後,雙方夫妻關係解消,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已不同於婚姻關係存在時,故為維持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民法第 1055 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第 1055 條之一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故夫妻離婚時,原則上由夫妻協議訂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方法,如未協議或無法協議,得於提起離婚之訴時,併同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方法與內容,由法院裁判離婚時,一併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母何方行使與負擔之。
而依前述民法之規定,承辦法院會先委請各縣市政府之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並作成訪視報告,記載及評估夫或妻誰比較適合擔任監護人,供法院判決時之參考。
◎ 關於臺灣的離婚法律條文
民法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從而,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婚姻關係即行消滅,不因未為離婚登記而受影響。惟為使戶籍登記與法律上身分關係一致,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至於民眾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仍有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登記之義務。
民法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4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01條(夫妻之同居義務)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依據民法第三節婚姻之普通效力 所規定,夫妻有同居之義務,也有負責日常家務、生活費用的責任。
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03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1003-1條: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筆者以為:破裂的婚姻硬要維持表面假象,實在違反人性和婚姻本質,雖然筆者個人也不同意輕言離婚,但雙方卻已難相處,也將彼此尊嚴踩在腳下了,還要勉強怨偶不同床不同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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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海砂屋」,指的是蓋房子使用「未經處理的海砂」,海砂不是不能蓋房子,但是沒有好好處理,含有過多泥砂雜質,破壞混凝土的強度,容易腐蝕而曝露鋼筋,因此海砂屋真正的名字是「高氯離子含量的混凝土建築物」,依據政府87年6月25日公佈的標準,將原先測量的氯離子標準值0.3-0.6kg/立方公尺修正為0.3kg/立方公尺以下。避免買到海砂屋,買方同樣可以要求賣方或仲介、建商出示無海砂屋證明,或者自行檢測混凝土中攙用海砂導致混凝土結構物鋼筋腐蝕,影響建築物結構的安全性,衍生出對建築物是否仍適合居住或使用的疑慮,此疑慮便泛指高氯離子含量。
另海砂屋即建築房屋時混凝土所用的砂;用的是來自海邊的海砂而非正常所用的河砂。由於海砂中含有氯離子,短期會使牆面滲出白色的痕漬,即俗稱之「壁癌」,長期則會加速腐蝕鋼筋,造成混凝土塊剝落,嚴重損害房屋的結構體。根據海砂氯離子濃度與建築物使用年限的研究顯示;以台灣而言,這些海砂屋可能只有6至10年的使用壽命。而防蝕的方法目前有兩種,一是陰極防蝕法,一是電化學去鹽法,以降低鋼筋腐蝕速度來延長房屋結構壽命。
建築物鋼筋表面的混凝土品質因中性化或氯離子侵入將造成鋼筋腐蝕,當鋼筋腐蝕生成物的體積比鋼筋體積大至3-7倍時,會對混凝土產生張力,造成擠壓;累積到某一個程度時,混凝土表面會產生裂縫。而裂縫將導致愈多鋼筋生鏽,造成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將影響建物結構。而鄰近國家日本採用「浸漬式除鹽法」及「灑水法」。利用淡水沖洗去鹽,使得海砂中氯離子含量合於標準,且經處理後的海砂使用量幾乎佔砂石總用量40%。所以,使用未經處理的海砂,其海砂之氯離子含量不符規範,才是造成「海砂屋」現象的因素。
過去會出現海砂屋,是因為不肖建商,使用海砂之前未作妥善的處理,導致房屋興建完成之後,數年內出現鋼筋嚴重鏽蝕,混凝土塊大面積剝落的情形,嚴重時會影響到房屋的結構強度,在遭遇到地震時,發生倒塌的危險性增加。
其實海砂並非不能使用,只要經過妥善的處理,像日本使用海砂的量已達到40%,而且經過嚴格的處理,已無海砂屋的情形。在國內也已經發展出海砂的處理方法,但目前並未大量推廣應用。由於房屋興建過程中,是否使用未經處理的海砂,並不是消費者所能控制,要降低買到海砂屋的風險,購買已興建完成的新成屋或中古屋,是比較保險的方式,至少可以透過觀察牆面或天花板的方式來判別是否為海砂屋,提供消費者更多的保障。
海砂屋的明顯徵兆,就是混凝土塊大面積的掉落,而部分屋主為求脫手,可能以裝潢來掩飾,買方偶有被欺騙情形發生。過去也發生過知名房屋仲介業賣出問題海砂屋例子,業者與消費者還因之對簿公堂,這除了房仲業務必嚴守把關外,消費者勞神傷財,是最大的受害者。
簡易的辨識方法,可以避免買到海砂屋。方式包括:
◎可以從無法用裝潢掩飾的地方著眼,海砂屋有明顯的特徵可以辨識,消費者可以觀察大樓的公共設施,或是地下室停車場混凝土塊的附著情形,來判別是否為海砂屋,因為這些區域不太可能利用裝潢作掩飾。
◎注意天花板、牆面如果產生裂縫,而這種裂縫若跟鋼筋的走向相同時,由於鋼筋在牆壁裡頭鏽蝕,會形成裂縫。
◎購屋者有疑慮,可要求屋主提供海砂屋的檢測報告,或是自行委託專業檢測單位作檢測,來判別是否為海砂屋。
◎海砂屋的徵兆,要數年以上才會明顯,打聽建商以往興建的社區是否出現海砂屋,是自保的一個方法。
這幾年由於國內的營建工程陸續進行,砂石的使用量大幅增加,近來又出現砂石短缺的現象,砂石的價格大幅上漲,傳出部分不肖業者偷工減料,工程品質亮紅燈。有意購買房屋的消費者要注意此一問題,注意業者所使用的砂石來源,避免買到新的海砂屋,造成生命財產受到威脅。而營建業者更有義務注意到砂石供應者的砂石來源。
牆面有壁癌小心海砂屋:
國內砂石短缺,不但影響預拌混凝土業生計和營造工程進度,更可能危及房屋施工品質。房地產業者表示,民眾購屋時,應注意混凝土的附著情形,避免買到海砂屋。海砂屋多半是不肖業者在使用海砂前,未作妥善處理,導致房屋完工後數年內,出現鋼筋嚴重鏽蝕,混凝土塊大面積剝落等情形,嚴重時甚至會影響房屋結構強度,增加在地震中倒塌的危險性。
購買已興建完成的新成屋或中古屋,可以透過觀察成屋的牆面或天花板,簡易辨識是否為海砂屋,海砂屋最明顯的特徵,就是混凝土塊大面積掉落,部分屋主為求脫手,可能以裝潢來掩飾,時有買方被欺騙的情形發生,民眾可以透過觀察大樓的公共設施,或地下室停車場混凝土塊附著情形,來判別是否為海砂屋,因為,這些區域不太可能利用裝潢作掩飾。另海砂屋徵兆,通常都要數年以後才會明顯,購屋民眾多打聽建商以往興建的社區,是否出現海砂屋。不然就是購買屋齡超過5年以上的產品,降低買到海砂屋的風險。
若想購買較新的房屋時,則要注意牆面是否出現壁癌,壁癌現象成因,如果不是漏水,就很可能是海砂屋。此外,天花板、牆面的裂縫,若跟鋼筋走向相同時,也要特別注意,民眾在購屋前,應要求屋主提供海砂屋檢測報告,或自行委託專業檢測單位作檢測,以判別是否為海砂屋。
海砂屋之標準如何認定:
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規定如下:
1.鋼筋混凝土(所處環境須做耐久考慮者)0.3kg/立方公尺
2.細粒料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規定如下:混凝土0.024%
3.檢驗單位:工研院、土木技師公會,費用約4000到5000元,需時1到2星期。
買到海沙屋和輻射屋該如何處理:
◎出賣人對海沙屋的情況惡隱瞞,可照民法第359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另可依照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賠償,時效可追到自簽日起算十五年以內。
◎另外亦可向營造廠、砂石場,依民法184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的賠償,自必須在知情的狀況下,兩年內提出請求,但如果超過十年,因時效消減,則請求賠償則無法進行。
◎如營造廠和建商互為共犯,則業者已觸犯刑法第193條之公共危險罪,買方可提出告訴,並附帶提出民事求償,但仍需注意侵權行為2年的效及10年的除斥時間。
◎另外如果建商、營造公司、沙石廠都不知情,則只能依民法365條規定,交屋後半年或在保固期間一年後,承購戶就沒有權利向任何一方提出賠償要求,也無請求以國家賠償法之。但此狀況如果是發生在83年1月13日以後時,而這些不知情的廠商,依消保法第七條,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在此情況下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而這些廠商則可向真正造成海沙屋禍首的元凶請求賠償。
海砂屋正確觀念:
◎氯離子含量過高,不一定是海砂引起,也有可能是外在的環境因素,如酸雨或空氣污染嚴重區域引起非常態性的化學變化。正常的混凝土是鹼性的(也就是PH值小於7),在建築結構中除可增加承受力外,亦可防止包覆的鋼筋結構氧化,若混凝土中若摻有海砂,混凝土就會因海砂的酸性使其中性化,造成鋼筋生鏽、斷裂等質的變化,混凝土形成的保護層也會因此而剝落。一般來說,如果採用氯離子含量過高的海砂,一公分混凝土中性化的時程約為5至6年,以樑柱的保護層平均為7公分為例,中性化的過程在35年以上,倘有外力造成混凝土破裂或滲水,中性化速度會因此加快。
◎在看屋時,多觀察週遭未曾整修過的公共設施,如地下室、樓梯間、機房室等有無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範圍較大的新混凝土覆蓋或輕刮表面即易產生粉末等跡象。
◎購屋前仲介公司大多會出示技師公會所作的鑑定報告作為保障的依據,惟目前一般仲介公司委由技師所做的氯離子含量檢測,多半只是採取表面的粉屑,一間房子大多3至4個取樣,檢測結果因母數太小產生的平均值較不準確,誤差情形也容易發生。專家建議決定購屋前不妨另請專業鑑定公司採取「鑽心」方式(鑽出一個直徑五公分、長11公分的樣本),再進行混凝土中性化程度及抗壓強度檢測,較能測出標的的準確值。此種不需出具正式書面報告的測試,市價約為1萬多元。在氯離子含量部分,正常的河砂氯離子為每立方公尺0.03-0.04公斤左右,如果高於此值,消費者就該提高警覺。目前國內新拌混凝土的標準,為每立方公尺0.3公斤,而成屋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則尚未建立標準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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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人生有多匆忙
給自己點時間
給自己一點思考的時間
這很重要
思考
讓一個人成長得更快
假如
在這個現實的世界看問題
我們是否可以用現實的眼光
看友誼和感情
不管你得到了什麼
失去了什麼
一定不能後悔
把握現有的
失去的可能就對你來說
就沒有那麼重要了
該如何取捨
在於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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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大聯盟有一種最重要的觀念,叫做「職業態度」。通常愈靠近大聯盟的球員,或是已經上過大聯盟的球員,都會有這種自覺。
這裡,有3個這樣的球員。
剛從日本到美國的陳偉殷,沒有懼怕或害羞,他很勇敢地挑戰這個未知的領域,學英文、學制度、學風土民情,把自己的生活完全填滿,甚至連昨天這個能休息的機會他都放棄,寧可花多一點時間與隊友相處。
經歷7個月復健,正從手肘手術走出來的羅嘉仁,自費前來球隊報到,在前23天,他為了節省住宿費,暫住在友人家中,每天花近1小時車程,開車往返坦帕與奇士美,只為了趕快回到球場,也因此得到球團的高度評價。
與「頂尖」兩個字絕緣2年的王建民,不願只是個4勝3敗的投手,我看見他的置物櫃裡,放著一張從去年12月中到現在的課表,將近80天的日子裡,寫著「Off(休息)」的日子不到10天,週休不到一日。
台灣想進軍大聯盟的小將不少,但抱著「沒上去還能回去打中職」、「過個水身價更高」心態的不在少數,在簽約前可能要先了解,若沒有辦法達到以上的職業態度,那麼,留在台灣就好,在這裡,你不會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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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底開始傳出紛爭的「師大夜市」,從居民抗議噪音、環境髒亂,要求店家改善,在北市府強力介入下,「師大夜市」昔日榮景似乎將正式吹起熄燈號,為何會演變成這次的滅絕危機?
關鍵在於,之前的問題都有辦法尋求改善,但這次居民祭出大絕招: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除非修法,否則不可能改善。「簡單講,就是過度發展,小小一塊地,塞不下那麼多人潮,終於爆發了!」台北市大安區龍泉里里長龎維良表示。
錯誤一:店家違規,開進住宅區
原一公頃商圈,至今擴大逾18倍;按照市府劃定的商業區,只有師大路39巷、雲和街、龍泉街和師大路圍成的僅約一公頃為「商一特」,可從事「為供住宅區日常生活所需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其他則為住宅區,道路寬6公尺以上可從事日常服務業、零售業,寬8公尺以上可從事飲食業。
就這樣,越來越多的店家往住宅區延伸,目前約略估計「師大商圈」面積已經擴大到18公頃以上。放大了18倍的商圈也成為現在住戶與商家糾紛的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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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新竹醫院感染科郭漢岳醫師表示,一位50多歲女性,日前因天氣不錯,與家人外出踏青,不慎遭蟲咬傷,返家後發現小腿皮膚有紅點狀,心想昆蟲咬傷,不以為意,便自己擦藥局買來的藥膏,但三、四天了一直沒好轉,後來,大小腿甚至出現紅、腫、熱、痛,並且發高燒並發冷,因此被家人送到該院急診,經診斷為嚴重的蜂窩性組織炎,血液的細菌培養也培養出鏈球菌,經過多日的針劑抗生素治療,發燒的問題才漸漸改善,腳的紅腫也慢慢回到原狀。住院十多天後已復原出院。
郭漢岳醫師表示,蜂窩性組織炎的主要症狀為皮膚區域的紅、腫、熱、痛,主要發生在足背、小腿、手背等地方,發炎的區域一般集中一處,沿周圍擴散,有時會順著淋巴的循環由小腿一路向鼠蹊部發炎,雖然疼痛為蜂窩性組織炎常見的症狀,不過疼痛一般都是在碰觸到發炎地方才會發生。若發炎區域較大,有可能會引起發燒、發冷等症狀。
一般引起蜂窩性組織炎的病原菌為鏈球菌及金黃色葡萄球菌,都是存在於皮膚的細菌,當表皮有受傷或破損時,細菌會順著破損處進入體內,若菌量太多或人體免疫或循環狀態不好,就可能引起組織的發炎。因此,發生蜂窩性組織炎的主要危險因子有皮膚缺損(傷口、香港腳、泡水過久)、循環不佳(動脈或靜脈阻塞、放射線治療後)、免疫不佳(糖尿病、肝硬化、洗腎)、體重過重等。一般而言,若病患有糖尿病、肝硬化等免疫不佳的情形,或是該區域血液循環太差,就有可能會感染到更深層的皮下脂肪及肌肉層,並會產生化膿的現象,此時就需要將膿瘍引流,嚴重時可能要手術切除感染部位,甚至截肢。
郭漢岳醫師指出,蜂窩性組織炎的治療以抗生素為主,輕微的蜂窩性組織炎可以使用口服的抗生素,若症狀較嚴重,則需要先以針劑治療,甚至先作血液培養,找出致病菌再投藥。若有膿瘍產生,則需要手術將膿去除或引流。若在不碰觸發炎部位也會有劇痛,則要考慮已侵犯到肌膜,需評估是否要緊急手術。一般用藥到症狀消失兩到三天為止。
郭漢岳醫師提及,針對有些病患已改善所有能改善的危險因子,但仍然一再發生蜂窩性組織炎,則有文獻建議可以使用抗生素做長期的預防。在國內主要以每月一次的長效型盤尼西林肌肉注射以預防之,且就其門診患者的施打情形,此方法確實能減少蜂窩性組織炎的發作次數,只是每次都須要作盤尼西林測試;若怕痛的病患也可以口服盤尼西林來治療。不論是肌肉注射或口服治療,一般建議先治療六個月,再評估停藥後是否有復發的情形。
郭漢岳醫師建議民眾發生蜂窩性組織炎時,還是要請醫師診治,不要自己買抗生素吃,以求正確的診斷和治療。除了治療之外,找出危險因子並儘量加以控制是很重要的,因為若不將危險因子改善,復發的機會就會很高。另蜂窩性組織炎雖然只是皮膚的感染,然而一旦細菌向深層侵犯,也會引起嚴重的併發症,早期診治及治療才能保護健康。而保持健康的生活習慣也是預防蜂窩性組織炎的不二法門。
預防勝於治療,要避免感染,平常便應做好皮膚照護及傷口的處理,日常生活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隨時保持良好衛生習慣,避免感染,注意雙手清潔。
(二) 維持正常生活作息,勿熬夜及酗酒,以免降低免疫力。
(三) 均衡營養不偏食。
(四) 感染之傷口,不論多微小,都需注意是否有傷口感染現象。
(五) 家中可備一些簡便的消毒傷口用品,方便消毒包紮傷口。
(六) 若不慎受傷,立刻處理。處理後若紅腫熱痛情形未改善,最好儘快就醫,尤其是上述高危險者。
傷口是蜂窩組織炎最主要的致病因,故正確的傷口處理,便成為現代人必備的常識。
一般傷口處理步驟依次如下:
(一) 用大量開水(生理食鹽水)清潔傷口。
(二) 局部冰敷以控制炎症的擴大,減輕疼痛。
(三) 傷口消毒及適度的覆蓋。
(四) 保持傷口清潔,每天換藥並觀察癒合情形。
(五) 患肢必須休息和抬高,促進靜脈之回流及減輕水腫。
(六) 密切觀察患部皮膚之紅腫、溫度及疼痛情形之改變。
(七) 攝取高蛋白飲食,增加抵抗力以促進癒合。
關於蜂窩組織炎的治療目前以抗生素為主,首先必做血液培養及敏感試驗,再依結果選用正確的全身性抗生素,通常七至十天即可痊癒。但當傷口形成膿瘍時,或許需切開引流或擴創,更嚴重時,則需進行局部皮層重建或植皮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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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中年三高症候群是指: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現在,中年「新三高」症候群則是:高轉職率、高罹病率、高離婚率。「新三高」症候群反映出台灣中年世代,面對的處境與壓力?
高轉職率:中高齡轉職比例,5年增加1.27倍。根據勞委會統計,中高齡人(45歲~64歲)的轉職比率,除了在2006年稍降外,每年增加。
高罹病率:2010年,中高年(40歲~59歲)罹癌人數將近20萬人,5年內急速逐年增加3成。中高齡族群的罹病率,根據衛生署統計,各種癌症(惡性腫瘤)、內分泌、精神病患、循環系統及心血管、消化系統等5大疾病,就醫人數都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
高離婚率:10年來離婚與分居人數,增加2.2倍。2000年,國內中高齡的離婚與分居人數約37萬多人;到了2010年,這個數字已經增加到83萬人,足足增加2.2倍。
【工作,被迫重新再找】
「趁著過年回台灣看看有什麼機會,」說這話的,是一位已到大陸工作十年的台商。今年52歲的他,原本在一家美國前500大企業擔任中國區總經理。去年9月,這家美商為了配合客戶需求,開始往中國內陸遷移。選擇優退後要展開中年轉業的他,這才發現,過去悶著頭為公司打拚,外面的世界早已非他所想像。
從去年下半年開始,上海經睿人才服務公司首席顧問彭光國手邊協助媒介工作中,多了十來位和這位前美商中國老總背景相似的台商。他們中年轉職的原因都是,原任職公司要內遷,或縮編而半自願地去職。
【身體,無預警崩壞】
很多人在進入中年後,常常都會不經意地感嘆體力大不如前,甚至聽聞周遭親友罹病的次數,突然發生。去年底,在某家半導體廠任職的蔡先生,一天在上班時突然感覺眼睛刺痛,經過醫生診斷後,初步認定是角膜炎,不以為意的他拿著眼藥水後繼續回去上班。
第二天早上,他一如往常起床刷牙洗臉,漱口時竟然無法遏止水從嘴角不斷流出。這時他才感到事態嚴重,趕緊請假就醫後,確定是俗稱「小中風」的顏面神經麻痺。一開始蔡先生實在不能接受,作息與飲食向來正常的自己會中風,直到經過醫生的診斷後,他才接受這項事實。他會生病,原因就在於壓力過大。
【婚姻,亮起紅燈】
在婚姻上,中年人面臨的挑戰也比以往大得多。在日本,近年常出現妻子主動提出離婚協議的情況。知名心理專家楊聰財說,許多妻子提出離婚的原因,並非結交新歡,或是先生不忠,而是在邁入中年後,照顧了20年的小孩,在此時長大成人,並陸續搬出去住。妻子突然覺得階段性責任已了,決定放手去追尋自己的人生。在歐美、日本出現這類案例,也在你我周遭上演。
【失智症年輕化,易誤診為憂鬱症】
失智症患者年紀降低,出現不少40、50歲患者,醫師說,失智症與憂鬱症狀民眾難以分辦,常跑錯科別求診;治療方法也有異,除藥物治療外,建議多運動、參加社交活動及改善飲食。林口長庚醫院失智症中心主任徐文俊表示,一名56歲女老師因記憶力出現障礙,無法做家事,先生察覺有異,帶著太太求診,經檢查發現病患語言能力變差、話少,原本以為是憂鬱症。
徐文俊表示,更進一步腦部電腦斷層及抽血檢查,排除其他可能疾病後,判斷是典型的失智症。目前給予藥物治療,改善記憶力。家屬因擔心而限制病患社會參與力,徐文俊表示,這會導致症狀惡化,應該增加身體活動、社交活動,例如參加不同種類的社團、走路;控制血壓、飲食方面建議採地中海飲食法。
阿茲海默症又稱失智症,65歲以上老人最多,每年都有新增病例,且年齡也下降,40、50歲就被確診者也增加,可能與生活壓力有關,有時也易與憂鬱症混淆治療,民眾常誤為憂鬱症,但其實是失智症,因而延誤治療。
一個全球化的新風險社會,讓一個「責任我負、業務我扛、家庭我擔」的中年世代,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與企業經營相同,如今,每個人都要懂得管理自己的人生,也要具備風險意識,才能及早預防「新三高」危機的來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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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事,已經可以寫成一部八點檔連續劇了。如果她對這個家曾有過一絲毫的付出,或著想,我就不會有「離婚」的念頭了。我和她的關係,現在只剩下夜間部同學。這段婚姻,對我而言,已經沒有意義了。我每天上班、應酬,真得很累,回到家聽不到一句安慰的話還不打緊,還要應付一個精於算計的女人。我只想有個單純、能顧家,可以照顧公婆的另一伴。
目前,我和她雖然住在同一屋簷下,但因上下班時間差異,互動極少,可以說,除了錢的事,和她真的是無言以對,因個性始然,平常除了上下班,沒有其它休閒、幾乎沒有其他社交活動,也就是「宅男」,除了電腦之外,我可說是生活白癡。平常白天上班時間,身体狀況都很正常,但快回到家前,就覺得有莫名的焦慮,或恐懼,似乎已患有些微的憂鬱症,且本身處事較為被動,有所謂的社交恐懼症,不善於言詞表達、言拙,也因此憂致白髮,應變能力差,日前還差點遭詐騙集團詐騙。自幼因脊髓側彎、先天性無肛症、淋巴瘤等疾症,多次進出手術室,現仍患有甲狀腺亢進,如今已年逾四十,視力、体力、記憶力減弱等問題,可說已喪失保護她的能力。
事情要從2002年中旬說起,聲請人當時與父母三人居住在台北,姐姐在2000年嫁到林口,姐姐與姐夫考量林口的生活機能較於台北,且可就近照顧,即建議我們搬往林口定居。於是賣掉台北的房屋,在林口買了獨棟的透天。而我原本於台北工作,亦想於林口就近找工作,便辭去台北的工作。但時不我語,耗時一年,皆無所獲。2003年中旬,姐姐與姐夫有意開立餐廳,我就義不容辭的加入;餐廳在2003年十月底開幕,當時因為單身未婚,沒有什麼太多顧慮。
我們並不膳於廚房,店裡的廚師和服務生都是外聘的,除了食材的採買,多半的開支都花在人事上,生意算是不錯,但也只能打平。服務生聘用的是大陸籍的,姓賴,是住在林口附近;在開業半年後,和我們較有話講,就介紹她廣東家鄉的未婚同學要給我,與父母討論後,我也欣然同意。只經過幾次電話的交談,於2004年6月21日,支身前往中國大陸,這是我第一次去大陸,在2004年6月25日,即與僅數日相處的廣東省梅縣李姓女子,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經文書查證等作業程序,並於同年10月30日,在桃園機場完成面談後入台。
來台後,與父母同住。她也配合到店裡幫忙,她也逐漸知道店裡的營運情況與營虧,也因長期屬於虧損,在她來台半年後,在她的勸說下,於2005年5月底結束餐廳的經營。因仍有貸款的壓力,2006年初,便在居家附近的一間物流公司上班。
不可諱言,兩岸婚姻,多少存在彼此觀念、思想、文化、相處上的差異。基本上,在雙方彼此互信、互容,以「愛」為基礎下,是可以溝通與諒解的,甚至可以為了對方,犧牲、以及妥協。這是我所認為的婚姻觀。
當嫁過來時,我們還是住在四層的獨棟透天,也因為當時有房子,有自己經營的餐廳,也有部自小客車,她才會答應嫁給我;因兩岸對購屋的觀念不同,她當時並不知道房子是有貸款的;但她很清楚,台灣的言論自由與法律對大陸配偶的保障。在來台第三年,為了一個便當盒清洗的問題,開始藉題發揮,開始對我的父母與姐姐,對我所做的每件事都變得看不順眼,整天將白目、白癡、智障等字眼掛在嘴邊,視我全家人為無能之人,甚至在我面前用「死歐巴尚」稱我母親。如此辱罵公婆的形為,已形成民法第1052條第4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如此,結婚互信何存、家庭倫理何存。她卻不知此舉有任何不妥。
要說我放縱她,使她如此囂張,我也有話要說,每當我反駁她時,她就會大聲回嗆我:「你再給我大聲,你就給我死著等」、「你是憑什麼跟我大聲?我大聲是本份」;而聲請人因腸道手術原故,有時放個屁,拉大便較臭時,還說:「氣的我想拿刀殺死你」等話語出來。她還說:「大陸比台灣有錢多了,台灣啥鳥地方」;她還說丈母娘形容我:「頭腦簡單,四肢又不發達。」如此,夫妻間不知互相體諒、藉故發飆、自視甚高等,已形成民法第1052條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來台灣是貪,不可能見一次面就有感情,感情是需要長期相處,才能夠培養出來了。」她曾很明確的告訴我:「嫁來台灣是貪,不只我,每個嫁來的都是,當初若沒有透天、開店,我是不考慮;我在大陸從沒進過工廠,我來這是來享受的,不是過來打工的。」她說:「每個人的想法不同,我這輩子是不可能用租的,還要我租房子,想都沒有想過。你再給我說喜歡用租的,就給我過去;不論你的想法如何,結了婚就要聽我的,聽到了沒。跟我生活不開心,就給我滾過去。不稀罕和我一起生活,一個人的生活有多麼舒服。」這世上最遠的距離,就是她在我對面,卻不知她內心在想什麼,而話語中皆是享受。我很希望耳朵是聾的,聽不到她那些酸言酸語。
2010年底,剛好有買家詢價,父母將所居住的獨棟住宅賣掉了,因為賣的很突然,所以,就先租個地方,再來找新的住所;我徵詢父母的意見,並考量父母已逾七旬,爬樓梯較吃力,亦想有我倆的空間,打算買樓中樓式的;我將此想法與她溝通,她的回我:「爬幾層樓梯會死啊,我是不會租房子的,如果不買透天,你就去給我向你父母要錢,要不到就說用借的,沒有肆佰萬,也要給我拿個貳佰萬,我們自己另外買去;若要搬去一起住,我就鬧,不會像現在這樣忍了。」我白天要上班,父母安危何存。
話說給老婆好的生活條件,是做丈夫的責任,但因不願租屋,推使我向雙親要錢,父母並無欠我,反而是我虧欠他們;跟父母要錢這種話,也許在大陸那邊很正常,但我說不出口,我國以孝為本,那有子女跟父母在談條件的。不論是娶陸妻還是娶台灣本地的,不是娶來做少奶奶的,是可以共同打拼,更何況,會娶陸妻的台灣男生,本身的條件也比較差。
會結婚,前題當然是想給對方幸福,人家女兒養那麼大嫁過來,這幾年,感覺不到夫妻間該有的互動與契合、尊重與互信,出門時,從未主動的牽手,整天透天掛在嘴邊,這還是夫妻嗎?我可以滿足她的須求,但無法滿足她的貪婪。結婚至今,從未能敞開心房和她談心,她所關心的只有錢。
人的本性是不能用演的。透天賣掉後,因為她不願意租屋,也不願意再與我父母同住。所以,直叫我買房子,而買房子是件大事,應該慎重,看完,馬上就叫我下斡旋。並叫我向我父母要錢,說買房是男人該出的。你父母現在有錢,不拿白不拿,你那三八姊,不知已拿了多少。她說:兩個老的,現在還能動,我過去就是礙眼,當他們不能動了,我會過去照顧他們。當時和父母同住時,她把我父母當成空氣,和父母分居以後,也從未主動問候過公婆。但也有其優點:客家人勤儉的習性,喜好乾淨、不喜外食。結婚多年來,從未試著接受台灣的食物,下班後,再下廚煮晚餐,而喊累,說不幫忙分擔家務;再者,吃燒餅那有不掉芝麻的,吃飯時掉顆飯粒,即以白目、白癡的等失當的言語相對。她這些優點,間接造成相處時的困擾。
婚姻的基礎來自於信任與包容。她有些所為,是要先得到她的允許,是我較無法接受的。壹、禁止我與父母一起同桌吃飯;貳、禁止我開車載我父母;參、禁止我與姐姐一家人往來;肆、甚至禁止我在父母死後幫他們處理後事;伍、未經她許可,不得與父母、家人和親戚互動。陸、他們如果沒有說要去看房子,就不要給我過去,聽到了沒。柒、我唯一的興趣是假日看看職棒轉播,她卻禁止我看棒球轉播。這些行為已屬於「禁止盡孝、違反人倫」,這些話語,雖然有些是氣話。但大部份的問題是我沒辦法管好我的老婆,也是對自己沒有信心,才會造成今日的局面。
在她還沒拿到身分證前,她常說:等拿到身分證,你就等著簽字;你們家什麼都沒有,窮得一蹋胡塗,要錢沒錢,要人才,人又長得一付鳥樣,瞎了眼才會嫁過來台灣,我是睹氣才會嫁來台灣,不是因為窮,你給我記好了;父母的年紀也不小了,能孝順他們的日子也不多了,我已不想未來十年、甚至廿年,一直過著這種兩難的日子。七年,說長不長,說短不短,認識一個人,夠了。她也許是什麼都不懂,什麼都不會,才會這麼說,這麼做。我也對此婚姻試圖努力;也因念及她一人孤身來台,多次的容忍。我越忍,她越得寸進尺。
關於錢的問題,因生長環境與背景的差異,最明顯的就是貸款的問題,她對貸款是很排斥,也不願先以租屋為家,造成需以欺騙的方式處理,導致問題越滾越大;此外,因聲請人現年以逾四十,加上她患有輸卵管堵塞,無法自然生育,父母多年前曾表明欲提供金錢給予人工受孕,她當面拒絕,還積極要我以辦理收養的方式,收養其大陸胞姐的小孩,此動作明顯要斷我宗祠;其姐的女兒,為其唯一的親生,其心態可議。無子,賺錢何義?無子,未來何望。已經七年了,我們之間沒有愛,沒有相同話題,沒有小孩,沒有性生活,什麼都沒有,做任何事都處在極大壓力下,無任何犯錯空間,非犯錯,僅未依其順序做事,即以白目、白癡等失當的言語相對,自尊任其踐踏。大喜、大怒、大悲的情緒,失控的情緒,脾氣難以捉摸;若與其觀念不同,就認為對方是白癡,無論其對錯否,譬如管理費問題,常與管委會大小聲;強勢的她,什麼事都要照她的意思;為了和諧,多數的時間,我是用沉默代替爭辯。
父母目前住的地方是樓中樓的,在購屋前曾帶她過去看過,但她非常排斥,但我和父母都覺得很適合;買屋至今,我還不敢告訴她。雙方都不知已買屋,告知為租賃狀況。我目前的工作又回到台北,她則在林口的工業區上班,我的工作時間較晚,晚上八點才下班,回到林口後,會先到父母那邊,等十點多,才回到和她的那個家;自從分開住自今,一年多來,真得只能用身心具疲來形容。建築在謊言下的婚姻,何以維繫。我讓朋友的感覺是我在怕她。以目前的狀況,我是該順著她?還是跟她唱反調?或是不理不睬呢?在婚前,我完全不瞭解她的個性,她的價值觀,與她的一切,因未經長時間認識、瞭解的婚姻,感情基礎薄弱,一切都已經回不去了,緣份已盡,我已無心眷戀。只要享受,不願付出;和父母分居後,多次明示、暗示她說:要搬回去住,她則回我:沒有透天就不回去。說成沒透天住是對不起她。每次行經別墅區或透天的舊居,就說:好好的房子被那死歐巴尚賣掉,害我們變成難民。她認為其所做都是為了這個家,事實上,都是為了她自己,為了錢。
綜上所述,原告以為能建立美滿之家庭,卻仍不敵現實之殘酷考驗,至今原告看到被告就產生害怕之感,其不定時之脾氣、傷害等等行為,已造成原告極度心理之負擔與恐懼,無法繼續與被告共同維繫婚姻,且被告上述種種行為,已令原告難以維持這段痛苦不堪的婚姻,此婚姻關係早生破綻而無法繼續維持以如前述,至為顯然,已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
檢視我國兩岸婚制度,移民署只負責查證陸配的資料無誤,只要沒有罪及民法第1052條的那些罪狀,陸配只要在台待滿六年,無論是侮逆父母,還是沒有孝親觀念,毋需任何評審制度,均可取得台灣的身分證;弱勢的台男,怎麼鬥的過強勢的陸女呢?
本陳述書明確敘述雙方觀念、思想、金錢觀、價值觀、孝親與家庭觀念的落差甚大,實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上列所述為真,無以特意錄音、錄影,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雖然同樣是黃皮膚、黑眼珠、黑頭髮,但兩岸的思考完全不同,難以維持婚姻,請求給予協助,協助兩造平和分手。
陳口口 中華民國 1O1年 7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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