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與特勤人員或軍人所面對的訓練或任務形態不盡相同,如軍人面對的是敵人,可以大膽使用槍械,而且毫無法律或民事培養問題;特勤人員是針對特別任務對象是有預備性質的任務;而且在裝備、訓練、時間都可充裕的準備;但一般警察同仁所面臨的勤務性質是突發的,犯罪的事實及犯罪的槍械工具是比較不確定的,所以一般警察同仁所面臨的壓力更勝於其餘兩者。在很多的網路討論區裡,幾乎只談到槍械、裝備的問題,是否應該強調觀念及訓練的問題?

就觀念而言:警察所面對的是,警察所面對的是社會的大眾百姓,並非是敵人,尤其現今社會民智大開,警察的槍械使用,更應值得警察同仁思考!

其實觀念是一種能量,如何來培養正確的觀念,是警察同仁所應該加強的。而槍戰都存在有固定的模式:突發型:在毫無準備情況下所發生的警匪或警民衝突,如取締酒醉駕車、或燈紅酒綠特區的臨檢勤務,或透過勤務中心報案的臨時勤務,因其人事地物或背景掌握不易。

預備型的勤務:如埋伏或跟監等,並知歹徒等各種狀況,這種勤務就比較易於簡單執行。根據上述情況分析,與美國警方的槍戰統計比較,美警方統計結果1.5發、2~3公尺內結束槍戰。由此數據我們可以知道,大部份的槍戰都是出在突發型、短距離的勤務居多。

依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警察的基本射擊能力並不絕對等於執勤能力,所以警察同仁應在觀念上給予自己這樣的辨證因果關係。如以上所述,警察除應有的射擊能力外,更重要的就是觀念及反應能力。

反應能力是可以自我訓練而來的。要有絕佳的反應能力,必須要有絕對的心理準備工夫,把自我用槍的方式形成一套完整的準備模式:如對槍枝的平時保養〔免於卡彈〕、勤務前對槍枝的狀況,如「上膛」、「開關保險」等等是否真正的執行,可避自己在突發狀況發生時,槍拔不出來、或猛拉滑套而忘了開保險。

所謂「預則立、不預則廢」,認真的面對問題去準備,將是面對所有突發狀況時最好的一種方式。

警察應有的觀念:警察是代表國家及法律所賦予的神聖職責,尤械氾濫的時代,與歹徒的衝突及戰鬥是避免不了的。

作者在警界多年的教學經驗中,曾與無數同仁聊及或探討此一心理觀念問題,發覺警察人員除了基本射擊能力及自我的心理訓練,及警察的戰術戰略應用亦是相當的重要。如什麼樣的情況下該開槍?什麼樣的強況下不該開槍?什麼樣的狀況下應該射擊非致命部位?如持刀:應射擊在腹部以下,以避免法律之糾纏;如臨檢:車輛拒停時,不應由後方開槍,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平時警察本身應培養自己一套戰術戰略觀念,免於在突發狀況中荒腔走板或失控而釀成悲劇。警察基於職責,本身應有不求戰但不懼戰的決心,方能成為保家衛國的優秀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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