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的發展讓圖書館的經營產生了鉅大改變,關於圖書館是否成功的評斷標準,不再是在硬體上有多少的館藏,有多大的建築,而是在軟體上如何能讓讀者很快地、很正確地接觸到他所想要接觸的資訊。數位化圖書館藉由數位化網路科技的幫助,正可以達到此一終極目標。

試想一個理想的數位化圖書館具備的功能----任何一個讀者,在任何時間,在世界上的任何一個角落,不必在開館時間內親赴圖書館,就可以利用網路進入數位化圖書館,搜尋到所想要的資訊,全文列印,或作電子檔儲存、編輯。

經營這樣一個理想的數位化圖書館,在著作權法上其實面臨許多問題。圖書館可不可以把所有館藏數位化?其法律依據何在?如果可以讓讀者在家作資料搜尋、全文列印、電子檔儲存,則資料庫業者、出版社或書店將如何生存?著作權人的權利如何保障?

圖書館主要肩負二項重要功能,包括「資料保存」與「資訊提供」,在此二不同目的下,其作法應有不同。而在著作權方面圖書館常面臨的是「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的議題。

在現行著作權法中,圖書館能夠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館藏依據在於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一。在第四十八條,其必須是(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圖書館要把館藏數位化惟一的可能是「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但該款的立法原意是館藏將毀損,為保存資料而進行重製,至於將所有館藏數位化,恐怕不祇是「保存資料」,還有更進一步的有利於檢索、取得與傳播之功能。

至於第四十八條之一:「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這一規定之下,圖書館能重製的也祇是這些論文所附之「摘要」,而非全文,其目的在便於提供摘要之檢索,而非全文閱覽或提供。

數位化圖書館成功後,若再透過網路接觸與館際交流,會涉及著作權人的「公開傳輸權」,若圖書館可以不必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就提供公眾網路瀏覽與下載、列印,資料庫業者、出版社或書店將無存在之必要,蓋所有資訊皆可透過線上數位化圖書館取得,讀者不必買書、訂閱電子報或加入資料庫使用會員。這樣的結果造成的局面是,成功的數位化圖書館摧毀了資料庫業者、出版社或書店經營的基礎,造成資訊無法繼續產生,館藏不再成長。

如何避免此一大家皆不願見到的結局,在於讓數位化圖書館利用現代數位化科技忠實地僅扮演圖書館的角色,而不與資料庫業者、出版社或書店爭利,其作法可考量在著作權法中立法包括如下:

一、館藏數位化要明文立法,以為依據,且僅限於就館藏數位化,不得無館藏而任意數位化,又市場上若已有數位化產品,則應價購而不得自行就館藏數位化。

二、可供讀者線上目錄檢索,但不得作線上資料全文內容閱覽與提供。

三、館內使用僅限數位化資訊之資料檢索、全文內容閱覽與紙本提供,但不得將全文內容數位化檔案流出圖書館。

四、館內同一時間之資料全文內容閱覽須作人數限制,正如同一著作有幾本館藏僅能提供相同人數閱覽一般。

五、報章、雜誌或期刊之資料若已有商業資料庫建立者,館內僅提供目錄檢索與原版影印,至於資料庫業者能提供之全文內容閱覽、紙本列印或電子檔儲存,應與業者連線,供讀者付費使用。

著作權法在各方面不能讓公眾在取得資訊之太方便,其實是有意識地限制利用行為,以保護著作權人。公眾當然希望圖書館能盡可能利用數位科技進行數位化,進而進行遠距傳輸資訊之服務。然而,網路無國界,一個圖書館的開放,會讓全球各地的讀者都可以跨越國界,無限制地取得資訊。目前有些國家的圖書館除了就已屬公共所有之館藏進行數位化之外,從未聽說可以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就將他人著作數位化,並透過網路或電傳方式對各界提供。在立法上也要非常小心,避免為了資訊自由而對著作權人在著作權法上之權利造成不可彌補之損害,更違反國際著作權公約。

實務上,先進國家都是透過商業機制,以授權方式將期刊論文建立數位資料庫,讓使用者付費使用資料庫裡的論文,資料庫業者再支付著作權人使用報酬,而圖書館則在維持著作權法所允許的原有合理使用機制以外,一方面另以網路聯線方式,扮演一個方便利用人付費利用的媒介,使利用人可以透過資料庫業者及出版社的數位化商品,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幅降低圖書館館藏數位化之成本,三方互蒙其利。著作權法固然要協助圖書館引進數位化科技造福廣大讀者,卻不得任其蛻化為吞噬資料庫業者、出版社或書店的怪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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