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事,已經可以寫成一部八點檔連續劇了。如果她對這個家曾有過一絲毫的付出,或著想,我就不會有「離婚」的念頭了。我和她的關係,現在只剩下夜間部同學。這段婚姻,對我而言,已經沒有意義了。我每天上班、應酬,真得很累,回到家聽不到一句安慰的話還不打緊,還要應付一個精於算計的女人。我只想有個單純、能顧家,可以照顧公婆的另一伴。

目前,我和她雖然住在同一屋簷下,但因上下班時間差異,互動極少,可以說,除了錢的事,和她真的是無言以對,因個性始然,平常除了上下班,沒有其它休閒、幾乎沒有其他社交活動,也就是「宅男」,除了電腦之外,我可說是生活白癡。平常白天上班時間,身体狀況都很正常,但快回到家前,就覺得有莫名的焦慮,或恐懼,似乎已患有些微的憂鬱症,且本身處事較為被動,有所謂的社交恐懼症,不善於言詞表達、言拙,也因此憂致白髮,應變能力差,日前還差點遭詐騙集團詐騙。自幼因脊髓側彎、先天性無肛症、淋巴瘤等疾症,多次進出手術室,現仍患有甲狀腺亢進,如今已年逾四十,視力、体力、記憶力減弱等問題,可說已喪失保護她的能力。

事情要從2002年中旬說起,聲請人當時與父母三人居住在台北,姐姐在2000年嫁到林口,姐姐與姐夫考量林口的生活機能較於台北,且可就近照顧,即建議我們搬往林口定居。於是賣掉台北的房屋,在林口買了獨棟的透天。而我原本於台北工作,亦想於林口就近找工作,便辭去台北的工作。但時不我語,耗時一年,皆無所獲。2003年中旬,姐姐與姐夫有意開立餐廳,我就義不容辭的加入;餐廳在2003年十月底開幕,當時因為單身未婚,沒有什麼太多顧慮。

我們並不膳於廚房,店裡的廚師和服務生都是外聘的,除了食材的採買,多半的開支都花在人事上,生意算是不錯,但也只能打平。服務生聘用的是大陸籍的,姓賴,是住在林口附近;在開業半年後,和我們較有話講,就介紹她廣東家鄉的未婚同學要給我,與父母討論後,我也欣然同意。只經過幾次電話的交談,於2004年6月21日,支身前往中國大陸,這是我第一次去大陸,在2004年6月25日,即與僅數日相處的廣東省梅縣李姓女子,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經文書查證等作業程序,並於同年10月30日,在桃園機場完成面談後入台。

來台後,與父母同住。她也配合到店裡幫忙,她也逐漸知道店裡的營運情況與營虧,也因長期屬於虧損,在她來台半年後,在她的勸說下,於2005年5月底結束餐廳的經營。因仍有貸款的壓力,2006年初,便在居家附近的一間物流公司上班。

不可諱言,兩岸婚姻,多少存在彼此觀念、思想、文化、相處上的差異。基本上,在雙方彼此互信、互容,以「愛」為基礎下,是可以溝通與諒解的,甚至可以為了對方,犧牲、以及妥協。這是我所認為的婚姻觀。

當嫁過來時,我們還是住在四層的獨棟透天,也因為當時有房子,有自己經營的餐廳,也有部自小客車,她才會答應嫁給我;因兩岸對購屋的觀念不同,她當時並不知道房子是有貸款的;但她很清楚,台灣的言論自由與法律對大陸配偶的保障。在來台第三年,為了一個便當盒清洗的問題,開始藉題發揮,開始對我的父母與姐姐,對我所做的每件事都變得看不順眼,整天將白目、白癡、智障等字眼掛在嘴邊,視我全家人為無能之人,甚至在我面前用「死歐巴尚」稱我母親。如此辱罵公婆的形為,已形成民法第1052條第4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如此,結婚互信何存、家庭倫理何存。她卻不知此舉有任何不妥。

要說我放縱她,使她如此囂張,我也有話要說,每當我反駁她時,她就會大聲回嗆我:「你再給我大聲,你就給我死著等」、「你是憑什麼跟我大聲?我大聲是本份」;而聲請人因腸道手術原故,有時放個屁,拉大便較臭時,還說:「氣的我想拿刀殺死你」等話語出來。她還說:「大陸比台灣有錢多了,台灣啥鳥地方」;她還說丈母娘形容我:「頭腦簡單,四肢又不發達。」如此,夫妻間不知互相體諒、藉故發飆、自視甚高等,已形成民法第1052條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來台灣是貪,不可能見一次面就有感情,感情是需要長期相處,才能夠培養出來了。」她曾很明確的告訴我:「嫁來台灣是貪,不只我,每個嫁來的都是,當初若沒有透天、開店,我是不考慮;我在大陸從沒進過工廠,我來這是來享受的,不是過來打工的。」她說:「每個人的想法不同,我這輩子是不可能用租的,還要我租房子,想都沒有想過。你再給我說喜歡用租的,就給我過去;不論你的想法如何,結了婚就要聽我的,聽到了沒。跟我生活不開心,就給我滾過去。不稀罕和我一起生活,一個人的生活有多麼舒服。」這世上最遠的距離,就是她在我對面,卻不知她內心在想什麼,而話語中皆是享受。我很希望耳朵是聾的,聽不到她那些酸言酸語。

2010年底,剛好有買家詢價,父母將所居住的獨棟住宅賣掉了,因為賣的很突然,所以,就先租個地方,再來找新的住所;我徵詢父母的意見,並考量父母已逾七旬,爬樓梯較吃力,亦想有我倆的空間,打算買樓中樓式的;我將此想法與她溝通,她的回我:「爬幾層樓梯會死啊,我是不會租房子的,如果不買透天,你就去給我向你父母要錢,要不到就說用借的,沒有肆佰萬,也要給我拿個貳佰萬,我們自己另外買去;若要搬去一起住,我就鬧,不會像現在這樣忍了。」我白天要上班,父母安危何存。

話說給老婆好的生活條件,是做丈夫的責任,但因不願租屋,推使我向雙親要錢,父母並無欠我,反而是我虧欠他們;跟父母要錢這種話,也許在大陸那邊很正常,但我說不出口,我國以孝為本,那有子女跟父母在談條件的。不論是娶陸妻還是娶台灣本地的,不是娶來做少奶奶的,是可以共同打拼,更何況,會娶陸妻的台灣男生,本身的條件也比較差。

會結婚,前題當然是想給對方幸福,人家女兒養那麼大嫁過來,這幾年,感覺不到夫妻間該有的互動與契合、尊重與互信,出門時,從未主動的牽手,整天透天掛在嘴邊,這還是夫妻嗎?我可以滿足她的須求,但無法滿足她的貪婪。結婚至今,從未能敞開心房和她談心,她所關心的只有錢。

人的本性是不能用演的。透天賣掉後,因為她不願意租屋,也不願意再與我父母同住。所以,直叫我買房子,而買房子是件大事,應該慎重,看完,馬上就叫我下斡旋。並叫我向我父母要錢,說買房是男人該出的。你父母現在有錢,不拿白不拿,你那三八姊,不知已拿了多少。她說:兩個老的,現在還能動,我過去就是礙眼,當他們不能動了,我會過去照顧他們。當時和父母同住時,她把我父母當成空氣,和父母分居以後,也從未主動問候過公婆。但也有其優點:客家人勤儉的習性,喜好乾淨、不喜外食。結婚多年來,從未試著接受台灣的食物,下班後,再下廚煮晚餐,而喊累,說不幫忙分擔家務;再者,吃燒餅那有不掉芝麻的,吃飯時掉顆飯粒,即以白目、白癡的等失當的言語相對。她這些優點,間接造成相處時的困擾。

婚姻的基礎來自於信任與包容。她有些所為,是要先得到她的允許,是我較無法接受的。壹、禁止我與父母一起同桌吃飯;貳、禁止我開車載我父母;參、禁止我與姐姐一家人往來;肆、甚至禁止我在父母死後幫他們處理後事;伍、未經她許可,不得與父母、家人和親戚互動。陸、他們如果沒有說要去看房子,就不要給我過去,聽到了沒。柒、我唯一的興趣是假日看看職棒轉播,她卻禁止我看棒球轉播。這些行為已屬於「禁止盡孝、違反人倫」,這些話語,雖然有些是氣話。但大部份的問題是我沒辦法管好我的老婆,也是對自己沒有信心,才會造成今日的局面。

在她還沒拿到身分證前,她常說:等拿到身分證,你就等著簽字;你們家什麼都沒有,窮得一蹋胡塗,要錢沒錢,要人才,人又長得一付鳥樣,瞎了眼才會嫁過來台灣,我是睹氣才會嫁來台灣,不是因為窮,你給我記好了;父母的年紀也不小了,能孝順他們的日子也不多了,我已不想未來十年、甚至廿年,一直過著這種兩難的日子。七年,說長不長,說短不短,認識一個人,夠了。她也許是什麼都不懂,什麼都不會,才會這麼說,這麼做。我也對此婚姻試圖努力;也因念及她一人孤身來台,多次的容忍。我越忍,她越得寸進尺。

關於錢的問題,因生長環境與背景的差異,最明顯的就是貸款的問題,她對貸款是很排斥,也不願先以租屋為家,造成需以欺騙的方式處理,導致問題越滾越大;此外,因聲請人現年以逾四十,加上她患有輸卵管堵塞,無法自然生育,父母多年前曾表明欲提供金錢給予人工受孕,她當面拒絕,還積極要我以辦理收養的方式,收養其大陸胞姐的小孩,此動作明顯要斷我宗祠;其姐的女兒,為其唯一的親生,其心態可議。無子,賺錢何義?無子,未來何望。已經七年了,我們之間沒有愛,沒有相同話題,沒有小孩,沒有性生活,什麼都沒有,做任何事都處在極大壓力下,無任何犯錯空間,非犯錯,僅未依其順序做事,即以白目、白癡等失當的言語相對,自尊任其踐踏。大喜、大怒、大悲的情緒,失控的情緒,脾氣難以捉摸;若與其觀念不同,就認為對方是白癡,無論其對錯否,譬如管理費問題,常與管委會大小聲;強勢的她,什麼事都要照她的意思;為了和諧,多數的時間,我是用沉默代替爭辯。

父母目前住的地方是樓中樓的,在購屋前曾帶她過去看過,但她非常排斥,但我和父母都覺得很適合;買屋至今,我還不敢告訴她。雙方都不知已買屋,告知為租賃狀況。我目前的工作又回到台北,她則在林口的工業區上班,我的工作時間較晚,晚上八點才下班,回到林口後,會先到父母那邊,等十點多,才回到和她的那個家;自從分開住自今,一年多來,真得只能用身心具疲來形容。建築在謊言下的婚姻,何以維繫。我讓朋友的感覺是我在怕她。以目前的狀況,我是該順著她?還是跟她唱反調?或是不理不睬呢?在婚前,我完全不瞭解她的個性,她的價值觀,與她的一切,因未經長時間認識、瞭解的婚姻,感情基礎薄弱,一切都已經回不去了,緣份已盡,我已無心眷戀。只要享受,不願付出;和父母分居後,多次明示、暗示她說:要搬回去住,她則回我:沒有透天就不回去。說成沒透天住是對不起她。每次行經別墅區或透天的舊居,就說:好好的房子被那死歐巴尚賣掉,害我們變成難民。她認為其所做都是為了這個家,事實上,都是為了她自己,為了錢。

綜上所述,原告以為能建立美滿之家庭,卻仍不敵現實之殘酷考驗,至今原告看到被告就產生害怕之感,其不定時之脾氣、傷害等等行為,已造成原告極度心理之負擔與恐懼,無法繼續與被告共同維繫婚姻,且被告上述種種行為,已令原告難以維持這段痛苦不堪的婚姻,此婚姻關係早生破綻而無法繼續維持以如前述,至為顯然,已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

檢視我國兩岸婚制度,移民署只負責查證陸配的資料無誤,只要沒有罪及民法第1052條的那些罪狀,陸配只要在台待滿六年,無論是侮逆父母,還是沒有孝親觀念,毋需任何評審制度,均可取得台灣的身分證;弱勢的台男,怎麼鬥的過強勢的陸女呢?

本陳述書明確敘述雙方觀念、思想、金錢觀、價值觀、孝親與家庭觀念的落差甚大,實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上列所述為真,無以特意錄音、錄影,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雖然同樣是黃皮膚、黑眼珠、黑頭髮,但兩岸的思考完全不同,難以維持婚姻,請求給予協助,協助兩造平和分手。

陳口口 中華民國 1O1年 7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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