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戶政綜析由於「豐臣秀吉」的窺視,有「馬信」的覬覦,臺灣終於在明治二十八年,因「甲午戰爭」失敗成為清朝的代罪羔羊,割交于日本。並於同年六月十七日行始政典禮於臺北,臺遂淪為日本之殖民地。
日本帝國為圖永治並確切掌握臺灣的人口狀況,於明治三十六年公佈「戶籍調查令」,並於明治三十八年凌晨起實施臺灣史上第一次人口普查。
當日本人據有臺灣後,日軍政當局,即注意到建立庶政基礎之戶口問題;並亟欲明瞭當時全島之戶口狀態,乃著手辦理戶籍,以便配合政策之推行。又因清朝政府施行保甲戶籍,無法明瞭人民之身份,於明治二十九年八月一日,以〈訓令第八十五號〉制定「臺灣住民戶口調查規則」。其規定略為:戶籍由警察官吏及憲兵隊編製。警察分署及憲兵屯所併置之地方,以「警察官」為主管。
各庄之總理;即保甲應不時巡視庄內,辦理戶籍異動之申報與加除。
戶籍不分本籍、寄留,概編入本人居住之街庄。而寄留者應在住所欄內記載本籍地名。
戶籍上應記載戶主及其家屬之姓名、年齡、稱謂。
戶籍以一家為單位;以一街庄編一冊。
非戶主之親屬另立一戶;又傭人或無籍者,應註於雇主之籍末。
但上述調查規則實施後,對於本島住民之戶籍,雖較清晰,惟甘作日本帝國之順民與否又甚為雜踏,一時難以區別。
由於馬關條約第五款規定:「本約批准互換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地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臺灣一省廳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首任總督樺山資紀立即於明治三十年三月發布「臺灣住民分限辦理手續」通告之離去規定,迫使島民在居住或離去之間自由選擇其一。因此留守臺灣家產的臺灣人民,則在明治三十年五月八日以後因迫於形勢,完全被編入日本籍,成為日本帝國之臣民。
同時日人又再公布「臺灣居民戶籍處理手續」。宣佈編製戶籍,確認臺灣住民之憑證後,便指示由憲兵隊及警察官開始編製戶籍。同時將人口統計每年刊登於「府報」的「臺灣現住戶口統計表」。
為期利用保甲民之連坐責任制度,總督府參酌清時舊制,實施「保甲制度」。於明治三十一年,總督府以律令第二十一號制定「保甲條例」,明治三十六年,再以訓令第九十七號,制定「保甲條例施行規則標準」,規定保甲編制方法,嚴密戶口,以防止義勇之騷擾,維持地方之治安,並補助各地區長之職務。
明治三十六年總督府以訓令第一百零四號公布「戶口調查規程」,進行戶口調查之準備。明治三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以敕令第一七五號,公布「臨時臺灣戶口調查部之祖織章程」。
明年六月以府令第九十三號公布「戶口規則」,以訓令第一三三號,制定「戶口事務辦理規程」,改為警察事項,於十月一日上午零時起三天實施臺灣史上第一次臺灣戶口普查。至此,日本人大致上已能夠掌握臺灣的人口動態與人力資料。也自此始有戶口調查簿的使用與記載。綜觀第一次調查的結果,全臺灣共分二十廳,總人口數約三百零四萬人,其中本島人約二百九十八萬人、日本人約五萬七千人,而外國人約有一萬人。

〈〈〈戶籍調查簿中各欄位簡介〉〉〉

現住所:記載有戶長之本籍詳細地址。
事由:登記個人素行記錄、往寄留地地址、養子女關係、婚姻關係之存廢,及發生、終止之日期。
戶主卜為╳夕╳年月日事由:記載現戶長與前戶長之接續日期及發生原因。
世帶主〈或戶主〉:即登記戶長之姓名。
父、母:係記載個人之父母姓名。
出生別:係記載父母所生順序,依男或女分開按出生之長次登記之;但庶子僅登載為庶子男或庶子女、私生子僅登載為私生子男或私生子女。
前戶主卜╳續柄榮稱職業:係記載現任戶長與前任戶長之親屬關係以及戶長之職業與職稱。此欄專屬於戶長所用。
續柄細別容稱職業:係記載該人與戶長間親屬關係及個人之職業與職稱。
姓名:或「氏」名。係記載個人姓名之用。
出生月日:係按日本天皇之年號而記載。
族稱:係指該族人是屬於何族〈皇族、士族、平民〉。
種族:係記載本島人之族別〈福、客、蕃、支那〉。
阿片吸食:僅記載是否吸食鴉片,但不記載所持之執照顏色。
纏足:係記載是否「纏」及是否已「解」。

〈〈〈戶口調查簿欄內名稱之意義〉〉〉

廢家:又稱廢戶;指廢止自繼承祖先之家,而與他家同居予以廢滅者之謂。
絕戶:係指世帶主死亡後無人與予繼承該戶致使廢滅者之謂。
分家:係指經取得戶主之同意,另立一自創戶之謂。
行衛不明:即失蹤;當時認定本島人失蹤,需以行方不明後三年為要件。
廢家再興:係當事人因離婚或終止收養而需復籍或隱居再出,使久已廢絕之家再興原戶之謂。
後見人就職:即生父母已死,對於子女尚未滿十六歲者、或夫死,其妻未滿十六歲,或禁治產人與準禁治產人,而於親族間有指定監護人之謂。
隱居:係指戶主滿六十歲以上,已有完全能力之「家督相續人」時,辭退戶主之地位而言,亦為戶主繼承之原因之一。
祖父:父之生父、養父、繼父,母之生父、養父、繼父。
祖母:父之生母、養母。繼父之妻、或妾之升正﹝後妻﹞,及母之生母、養母、繼母或父妾。
祖父妾:父之生父、養父、繼父之妾。屬合法婚姻。
大伯父:祖父母之兄。
大伯母:祖父母之兄之妻、妾。
大叔父:祖父母之弟。
大叔母:祖父母之弟之妻、妾。
伯父:父之兄長﹝含養子、螟蛉子﹞。
伯母:伯父之妻、妾。
叔父:父之弟﹝含養子、螟蛉子﹞叔母:叔父之妻、妾,祖父、母之養女、養媳。
父:己身之親生父、養父、繼父。
母:己身之親生母、養母、繼母或父妾之升正。
父妾:己身之親生父、養父、繼父之偏房。屬合法婚姻。
妻:己身之配偶。
妾:己身之偏房。
兄:同父母之子男,同父異母之子男,同母異父之子男,父母親之養子,父母親之螟蛉子,母之私生子男。以上,年歲比己身為多,及姊之招婿,兄之寡婦之招夫。
弟:同父母之子男,同父異母之子男,同母異父之子男,父母親之養子,父母親之螟蛉子,母之私生子男。以上,年歲比己身為少,及妹之招婿,弟之寡婦之招夫。
姊:同父母之子女,同父異母之子女,同母異父之子女,父母親之養女,父母親之養媳﹝尚未頭對﹞,母之私生子女。以上,年歲比己身為多,及兄長之妻、妾。
妹:同父同母之子女,同父異母之子女,同母異父之子女,父母親之養女,父母親之養媳﹝尚未頭對﹞,母之私生女。以上,年歲比己身少,及弟之妻、妾。
男:即嫡子;己身所出之子男。按出生順序依排列之。
女:己身所出之子女。按出生順序排列之。
養子:亦稱「過房子」;為同姓同宗之族人所出男,過繼己身。
螟蛉子:為他姓他宗族人之所出男,過繼己身。
養女:為他姓之所出之女,過繼己身。由於其目的在於與未婚夫結婚,完婚後戶口調查簿上即改為婦或媳婦,但亦可再過繼他人為養女。
私生子:戶主為女子時,其與不詳男子所生之子。不分男女。
庶子:與妾所生之子。可準正(升正)而成為嫡子。
婦:或稱媳婦;己身所出之子男,己身之養子,己身之螟蛉子之妻、妾,或夫﹝妻﹞單獨收養之養子、螟蛉子之妻、妾。
婿:己身所出之子女、養女、媳婦仔之招婿。
從兄:伯父、叔父之子男、養子、螟蛉子,年歲比己身為多,或從姊之招婿。
從弟:伯父、叔父之子男、養子、螟蛉子,年歲比己身為少,或從姊之招婿。
從姊:伯父、叔父之子女、養女、媳婦仔,年歲比己身為多,或從兄之妻、妾。
從妹:伯父、叔父之子女、養女、媳婦仔,年歲比己身為少,或從弟之妻、妾。
從兄違:己身之親生父、養父、繼父之從兄、弟。從姊違之父婿。
從弟違:從兄、從弟、從姊、從妹所出之子男、養子、螟蛉子。或從姊、妹之私生子男,從妹違之夫婿。
從兄違:從兄之妻、妾。
從妹違:從兄、從弟、從姊、從妹所出之子女、養女、媳婦仔。或從姊、妹之私生子女,從兄弟之妻。
媳婦仔:收養入戶,準備作為己出之子或養子、螟蛉子之妻。亦稱「緣女」。亦可改為養女而嫁出。
甥:兄、弟、姊、妹所出之子男、養子、螟蛉子及姪之招婿。
姪:兄、弟、姊、妹所出之子女、養女、媳婦仔及甥之妻、妾。
又甥:甥、姪所出之子男、或養子、螟蛉子之謂。
又姪:甥、姪所出之子女、或養女、媳婦仔之謂。
又從兄:從兄之庶子男。
又從妹:從兄之庶子女。
又從兄違:從兄違所出之子男、養子、螟蛉子。
又從弟違:從弟違所出之子男、養子、螟蛉子及從姊、妹違抽「豬母稅」所得之男或私生男。
又從姊違:又從兄違之妻、妾。
又從妹違:從兄、弟違所出之子女、養女、媳婦仔及從姊、妹違抽「豬母蛻」所得之女惑私生女。
查某間子:查某間與戶主所生之子;為私生子之一種。
同居人:同居之非血親親屬。
孫:己身所出之子男、子女、養子、養女、螟蛉子及尚未婚姻之媳婦仔所生之子男、子女、養子、養女、螟蛉子。
曾孫:孫所出之子。
查某間:入本戶籍進入本家幫傭、服侍之人。
同居寄留人:非戶主親屬之家屬,或同居之遷徙人口。
雇人:即因工作之故,暫時將戶籍寄留於雇主之家之稱謂。

〈〈〈日治時代〔令〕之含義〉〉〉

詔書:係日本天皇之命令布告文。又稱「詔敕」。
法律:經日本帝國議會協贊制定,並經日本天皇裁可後公布施行之國法。
敕令:以天皇之名義頒布之命令,經天皇裁可並經內閣總理大臣及有關省之大臣副署後公布實施。
軍令:關於陸海軍之統帥經敕定之規程。
日令:市軍事命令,日本領臺之初實施軍政期間,總督或總督府,曾以「日令」向人民發布或通達重要行政司法命令。
閣令:內閣總理大臣發布之命令。
省令:內閣各省大臣發布之命令。
諭告:總督為重要事項,或必需使全臺人民知悉之事項、文告。
律令:在臺灣依日本帝國之憲法需要法律之事項,以施行經帝國議會協贊制訂之法律為原則,但無可施行之法律、或法律之施行有困難時,臺灣總督得發布代替法律之命令。
府令:依據明治二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敕令第八十八號公布之「臺灣總督府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及明治三十年十月十三日,以敕令第三六二號公布之「臺灣總督府官制」第五條之規定,總督在其職權或依特別之委任得發布「總督府令」,乃為臺灣總督制定發布「府令」之依據。
訓令:上官對下級發布之有關事務處理之行政命令。
告示:為通知行政機關、人民團體及一般人民知悉之文書,除總督府外,內閣各省以及地方縣州廳均頒發「告示」。
達:為上級對下級之通達文書,內閣各省、總督、總督府、民政局長對縣廳或一般人民,都得以「達」通達知照。又稱「公達」。
通牒:通牒在國際間,係通知對方要求對方答覆的外交書。
敘任:判任官及判任官待遇以上職員之敘位、敘勳即高等官之敘等。
辭令:判任官及判任官待遇以上職員之任免、調派、勤務、陞等、昇級、修職、復職、懲戒及高等官與同待遇之島外出差等人事命令。
彙報:係將總督府之所有行政事項彙集報告。其範圍極廣。
公告:公開知一般人民之文書、府報及官報登載之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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